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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解释:第十一条【注册商标禁用标志】信息编号:10908 查看次数:1545 发布时间:2011/6/24 9:11:36 最后更新时间:2011/6/24 9:11:36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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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解释:第十一条【注册商标禁用标志】
2009-04-21 商标法解释:第十一条【注册商标禁用标志】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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