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泰律师事务所 >> 临时存放 >> 大杂烩
 

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信息编号:10900 查看次数:2657
发布时间:2011/6/27 11:35:25 最后更新时间:2011/6/27 11:35:25
所在地:全国各地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发表权。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还包括决定以何种形式发表和在何时何地发表的权利。所谓“公之于众”是指向作者以外的公众公布,而不是作者把自己的作品提供给家属、亲友,或向某些专家请教。是否公之于众并不取决于听众或者观众的数量,很多情况下取决于作者的主观意向与提供作品的方式。向公众发表演讲,听众可能很少,也属于发表;将作品提供给亲属、亲友,可能观者很多,也不是发表。发表权是决定是否发表的权利,作者只要作出发表或者不发表的决定即是在行使发表权,并不是说作者必须自力亲为去发表作品才叫行使发表权。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我要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会员评论
    评论载入中...
该用户最近发布的5条信息
2013/8/22 11:17:39 劳动合同法与现行法律政策中的条款冲突怎么办
2013/8/22 11:16:54 劳动合同法出台的两大目的是什么
2013/8/22 11:15:52 劳动合同法会增加企业成本吗
2013/8/22 11:14:40 劳动关系跨越新旧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2013/8/22 11:13:37 明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单位不续要给劳动者补偿吗
最新发布的信息 More>>
法律工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新三板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

首都律师 北京市司法局

个税精灵 五险一金计算器

税后工资计算器

                         >>>更多

来访路线
来访路线:      点击查看
总部地址:北北京朝阳区四惠京通大厦南门b2区2层106室
© 2005-2022 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3033005号-4 律师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