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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四项权利信息编号:10899 查看次数:2530 发布时间:2011/6/27 11:16:11 最后更新时间:2011/6/27 11:16:11 所在地:全国各地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本条规定了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四项权利,一般认为,均属人身权。从外国的著作权法看,人身权并不限于这四项。有些国家还规定了表明作者身份权、作品的收回权。表明作者身份权是指,要求被承认为作品作者的权利。作品收回权是指,作者有权在作了适当赔偿损失的前提下收回已经发表的作品。收回权被认为是赋予作者的一个极端的权利,只有在保护精神权利比较典型的国家才能见到,如法国、德国、意大利规定了收回权。
在世界各国著作权法中,全部规定上述六项人身权的并不多见。法国规定了全部的六项权利,大多数国家只是规定其中的四项或者五项。伯尔尼公约只是明确规定了作品的身份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两项精神权利,即使在作者转让了经济权利之后仍然享有。在作品著作权转让后,必要时作者仍有权声明自己是作品的作者,反对对作品进行任何有损于作者荣誉和声望的歪曲、阉割和其他改动。对于其他几项精神权利,公约没有提及。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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