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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讲的人身权..信息编号:10897 查看次数:1484 发布时间:2011/6/23 10:04:53 最后更新时间:2011/6/23 10:04:53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一、人身权
民法上讲的人身权,是指与人身密切相连但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个方面。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本身所应有的权利,如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等;身份权是基于血缘关系或某种法律事实而产生的权利,如荣誉权、家庭关系中的亲权、监护权等。著作权法属于知识产权,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可以按照民法上的人身权理解,但并不完全等同于民法上的人身权。 在著作权内容立法上,有两种立法例。一般来说,大陆法系国家认为著作权包括人身权与财产权,英美法系国家认为著作权仅为财产权,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按一般人格权由普通法保护,在著作权法上并不规定人身权。我国采用大陆法系的做法,著作权包括人身权与财产权两部分。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属于继承的范围。也就是说,著作权分为人身权与财产权,财产权可以继承。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其中“署名”、“发表”的权利为人身权。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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