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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对著作权内容的规定


信息编号:10896 查看次数:1455
发布时间:2011/6/23 10:00:59 最后更新时间:2011/6/23 10:00:59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解释】本条是对著作权内容的规定。
      本条作了修改,对著作权的具体内容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
      著作权内容是指著作权人对作品拥有什么权利。著作权内容分为两类,一类是精神权利,即本法所称的人身权,与作者的身份密切相关,专属作者本人,一般情况下不能转让;另一类是经济权利,即本法所称的财产权,是作者利用其作品获益的权利,可以授权许可他人使用,也可以转让。人身权与财产权密切相关,然而又可以相互独立。财产权转让后,作者仍有人身权。受转让的著作权人一般只有财产权而无人身权。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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