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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信息编号:10895 查看次数:1618
发布时间:2011/6/23 10:00:04 最后更新时间:2011/6/23 10:00:04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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