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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解释:第十条【著作权内容】信息编号:10893 查看次数:1407 发布时间:2011/6/23 9:58:02 最后更新时间:2011/6/23 9:58:02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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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解释:第十条【著作权内容:人身权和财产权】
2009-04-22 著作权法解释:第十条【著作权内容】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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