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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解释:第九条【著作权的主体】信息编号:10890 查看次数:1543 发布时间:2011/6/23 9:50:48 最后更新时间:2011/6/23 9:50:48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著作权法解释:第九条【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人】
2009-04-22 著作权法解释:第九条【著作权的主体】 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解释】本条规定了著作权的主体。 一、著作权人的种类 著作权人,即著作权权利义务的承受者,又称著作权主体。著作权法第九条原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现该条修改为:“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据此,著作权人包括创作作品的作者和未参加作品创作而承受著作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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