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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商标的构成确定为包括文字、


信息编号:10881 查看次数:1576
发布时间:2011/6/21 9:09:06 最后更新时间:2011/6/21 9:09:06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在商标法的本条规定中,将商标的构成确定为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这里涉及的问题是,商标作为有区别性的可视性标志,它是如何构成的,具有什么样的表现形式。下面作一些介绍分析:
      关于文字,这是构成商标的最基本的要素之一,它在表现商标的区别性上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主要是由于文字在人们生活中的重要性所决定的。因此有些商标是以文字和其要素组合而成,也有的商标是单纯以文字构成。比如有的商标就是一个喜字或者一个福字等。文字作为商标构成要素,包括字母和数字,也可以是各种字体的文字,或者是在艺术上的有所变化的文字。
      关于图形,这是构成商标的又一个最基本的要素,图形的表现力很强,可以鲜明地表现出区别性。图形可以是具体描绘人和物的形状,也可以是虚构的图形,或者是抽象的图形。有些商标是图形与文字的结合,也有不少是单纯的图形。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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