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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解释:第七条【商标使用人的法定义务】信息编号:10877 查看次数:1554 发布时间:2011/6/21 9:04:40 最后更新时间:2011/6/21 9:04:40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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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解释:第七条【商标使用人的法定义务】
2009-04-21 商标法解释:第七条【商标使用人的法定义务】 第七条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解释】本条是对商标使用人的法定义务和监督其履行作出规定。 商标具有保证商品质量的功能。在商标法的第一条中,就有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的规定。这些规定不仅是商标法的立法指导原则,而且要变成商标使用人的法定义务,也就是商标所具有的保证商品质量的功能,要通过商标的使用来实现。商标使用人要对所使用商标的商品的质量负责,使商品所具有的品质与商标所享有的信誉相符,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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