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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进口和在国内发行


信息编号:10873 查看次数:1542
发布时间:2011/6/20 9:22:20 最后更新时间:2011/6/20 9:22:20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第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由创作、保存该作品的社会群体行使,或者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财产权利由当地民间文学艺术的主管部门行使。
      第八,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财产权利不能转让,但允许授权使用。
      第九,在以营利为目的,并于传统和习惯之外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应当取得民间文学艺术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社会群体的许可。例如,突尼斯样板版权法第六条(三)规定:在国外印刷的本国民间创作作品的复制本以及在国外印制的本国民间创作的翻译本、改编本、整理本或者其他改写本的复制本,未经主管当局授权,不得进口和在国内发行。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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