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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解释:第六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信息编号:10868 查看次数:1418 发布时间:2011/6/20 9:18:12 最后更新时间:2011/6/20 9:18:12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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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解释:第六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
2009-04-22 著作权法解释:第六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 第六条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解释】本条未作修改。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 国际上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发展起来的,一些发展中国家率先用著作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1976年的突尼斯样板版权法规定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条款。80年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了《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法条》。目前已用著作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国家有:突尼斯、智利、摩洛哥、阿尔及利亚、塞内加尔、肯尼亚、马里、布隆迪、象牙海岸、几内亚、中国等国。玻利维亚仅保护民间音乐。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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