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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时事新闻的广泛传播信息编号:10864 查看次数:1695 发布时间:2011/6/17 9:33:13 最后更新时间:2011/6/17 9:33:13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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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为了时事新闻的广泛传播,著作权人对时事新闻作品中的财产权利应当受到一定限制,时事新闻作品发表后,他人为了传播时事新闻可以使用时事新闻作品,而无需著作权人许可,无需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是,倘若非以传播时事新闻为目的而使用时事新闻作品,如出版新闻作品集,出版新闻摄影集,该时事新闻作品则受著作权法保护,使用人应取得时事新闻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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