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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著作权法对法律和其他官方文件多不予以保护


信息编号:10858 查看次数:1835
发布时间:2011/6/17 9:27:56 最后更新时间:2011/6/17 9:27:56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各国著作权法对法律和其他官方文件多不予以保护。例如,日本著作权法第十三条中规定:宪法及其他法令,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的机关所发布的布告、训令、通知及其他类似的文书,法院的判决、决定、命令以及由行政厅按照审判程序制作的裁决和决定,不得成为著作权的标的。又如,匈牙利作者权法第一条第(三)规定:法律文件、政府决议、正式通知、正式档案、标准和其他强制性的规章均不受本法规定的保护。但有的国家的著作权法则有特殊规定。例如,德国作者权法第五条规定:法律、法令、官方公告、通告、判决及为判决撰写的官方指导原则不享受著作权保护,但著作权法关于禁止改动和注明出处的规定仍适用6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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