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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解释: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法的客体】信息编号:10857 查看次数:1697 发布时间:2011/6/17 9:27:04 最后更新时间:2011/6/17 9:27:04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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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解释: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法的客体】
2009-04-22 著作权法解释: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法的客体】 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解释】本条规定不适用著作权法的客体,但对此不能简单而论,要划分有关界线。这次修改著作权法,将(三)项的数表改为通用数表。 一、关于法律、法规和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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