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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法律禁止传播的作品


信息编号:10853 查看次数:1573
发布时间:2011/6/17 8:58:31 最后更新时间:2011/6/17 8:58:31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对于法律禁止传播的作品,有两种立法例。英国在判例中确认:黄色作品、不道德作品不受版权法保护。哥伦比亚规定,黄色出版物上的作品和违反公共秩序的作品,不受版权法保护。我国台湾的“著作权法”规定,依法禁止出售或散布的著作,不得申请著作权注册。法国、意大利、俄罗斯、波兰等国的作者权法只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不管作品的内容。作者权法不涉及反动、淫秽作品问题。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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