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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解释:第四条【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信息编号:10852 查看次数:1779 发布时间:2011/6/17 8:57:42 最后更新时间:2011/6/17 8:57:42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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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解释:第四条【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2009-04-22 著作权法解释:第四条【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第四条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解释】本条未作修改。规定关于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和著作权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履行的义务。 本条第一款规定法律禁止传播的作品不受保护。 法律禁止传播的作品有没有著作权,理论界对此争议很大。一种观点认为:法律禁止反动、淫秽作品传播,但该作品作者的姓名权、修改权和作品不受歪曲、篡改权是存在的,不容他人随意侵犯。例如,法律禁止出版色情作品,若一人删去他人的色情作品中描写色情的情节,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则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禁止反动、淫秽作品的传播是出版法、刑法等法律的任务。另一种观点认为:权利是法律赋予的,反动的东西不享有权利;法律禁止传播的作品不享有著作权,不受法律保护。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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