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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信息编号:10832 查看次数:1581 发布时间:2011/6/15 11:12:43 最后更新时间:2011/6/15 11:12:43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著作权行使的一项原则。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不得滥用权利,不得违背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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