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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区别创作和抄袭上需要注意两个问题


信息编号:10819 查看次数:1728
发布时间:2011/6/14 10:03:14 最后更新时间:2011/6/14 10:03:14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在区别创作和抄袭上需要注意两个问题:1.有的作者在自己的作品中引用了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是否算抄袭?这里有一个划分的杠杠,即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范围,“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属于法定的“合理使用”,不能算抄袭。这里的关键是对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只能适当引用,如果自己的作品基本或大部分是从他人的作品中拿来的,就算抄袭。2.有些作品雷同,能否说后者是抄袭前者的?这涉及著作权法的独创性必须有别于专利法的新颖性的问题。专利法的新颖性具有前所未有性和强烈的排他性,著作权法的独创性就不具备这点,只要作品是自己创作的,就具有独创性,且不排斥他人再创作同样的作品。突尼斯样板版权法在第一条的注释中特别指出了这点:作品的独创性是问题关键所在,但应当注意不要将独创性与新颖性相混淆。因此,对雷同的作品要作具体分析,雷同不一定是抄袭,如两位摄影者先后在同一角度拍摄泰山的日出,拍摄的照片会有雷同之处,但两位摄影者对摄影作品都是独自创作的,互相之间并不存在抄袭,这样的雷同就不能说是抄袭。至于有些人将别人的作品稍加改头换面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这种雷同应算抄袭。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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