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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根据著作权主体所创作的作品信息编号:10774 查看次数:1633 发布时间:2011/6/9 10:03:33 最后更新时间:2011/6/9 10:03:33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三、地域原则
这是根据著作权主体所创作的作品首先出版地来确定给予著作权保护的一个原则。根据《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规定,作者为非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公民,只要其作品是在本同盟的一个成员国首次出版的,或同时在一个非同盟成员国和一个同盟成员国首次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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