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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著作权法适用范围的规定信息编号:10770 查看次数:2045 发布时间:2011/6/9 9:46:32 最后更新时间:2011/6/9 9:46:32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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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本条是关于著作权法适用范围的规定。这次修改著作权法,根据《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等对本条作了较大的改动,进一步明确了我国著作权保护的范围。
本条采取了国际通行的做法,即实行国籍原则、互惠原则和地域原则来确定著作权法的适用范围。 一、国籍原则 这是根据著作权主体的所在国籍来确定给予著作权保护的一个原则。《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国籍原则,体现在对于凡是属于伯尔尼公约或世界版权公约成员国的国民,不论其作品是否已经出版,都应享有各成员国法律规定的对其本国国民提供著作权保护的同样权利,并且保护水平不应低于公约规定的最低要求。这次修改著作权法中,对中国的作者的保护,仍坚持国籍原则,基本上沿用了原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这里只是将原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中的“非法人单位”改为“其他组织”。因此,凡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创作了作品,不论其作品是否发表,从作品完成之日起,就可以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也就是说,按照本法规定的标准保护该作品的著作权。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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