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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解释:第二条【著作权法适用范围】信息编号:10769 查看次数:1999 发布时间:2011/6/9 9:32:22 最后更新时间:2011/6/9 9:32:22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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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解释:第二条【著作权法适用范围】
2009-04-22 著作权法解释:第二条【著作权法适用范围】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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