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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者因传播作品而产生的权利信息编号:10765 查看次数:1884 发布时间:2011/6/7 10:00:37 最后更新时间:2011/6/7 10:00:37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传播者因传播作品而产生的权利,在许多国家被称为邻接权。许多国家以及《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录制者与广播组织公约》(简称“罗马公约”)、《保护录音制品录制者,防止被擅自复制公约》(简称“录音制品公约”)、《关于播送由人造卫星传播的载有节目信号公约》(简称“卫星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对邻接权的保护都作了规定。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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