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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自1991年6月1日施行以来信息编号:10762 查看次数:1737 发布时间:2011/6/7 9:58:00 最后更新时间:2011/6/7 9:58:00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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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自1991年6月1日施行以来,对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激发其创作积极性,促进经济、科技的发展和文化、艺术的繁荣,发挥了积极作用。十年来,经济、科技和文化的发展及改革的不断深化,对著作权的保护制度提出了一些新问题、新要求。而且,我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谈判已进入最后阶段。现行著作权法的一些规定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主要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还存在一些差距。我国已对外承诺在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将全面实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制度,促进经济、科技和文化的发展繁荣,并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对现行著作权法加以修改、完善,是迫切需要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第十九次、第二十一次和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共分六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著作权,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第四章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第五章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第六章附则,计六十条。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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