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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北木木业公司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信息编号:10730 查看次数:1681 发布时间:2011/6/3 9:08:46 最后更新时间:2011/6/3 9:08:46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被告辩称
被告北木木业公司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其在庭审中辩称:被告并未模仿原告的注册商标,被告于2002年8月7日取得了第1931044号注册商标,该商标是文字、图形结合商标,有“北木”拼音的声母“BM”,有“inventiveness”的文字,图形中的圆圈表示树木的年轮,该商标有独特含义。被告将自己的注册商标用于企业宣传是合法的。而且,原告的商标与被告的商标差别显著,不会给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认。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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