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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类似商品应当根据两种商品的功能信息编号:10726 查看次数:1480 发布时间:2011/6/3 9:04:05 最后更新时间:2011/6/3 9:04:05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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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类似商品应当根据两种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消费对象或者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综合判定——海尔集团公司诉厦门厦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厦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2009-05-17 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类似商品应当根据两种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消费对象或者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综合判定 ——海尔集团公司诉厦门厦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厦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案例简介】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青民三初字第19号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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