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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并向法院提出了诉讼信息编号:10692 查看次数:1509 发布时间:2011/5/30 9:41:39 最后更新时间:2011/5/30 9:41:39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针对两被告上述使用情况,海尔公司向两被告发出了法律函,济南分公司于2002年11月6日回函称对于“潜龙”、“游龙”系原告注册商标一事并不知情。厦新公司于2002年12月6日回函亦表达同样观点并表示愿与海尔公司协商解决该问题。但双方并未达成协议,被告厦新公司仍然使用“游龙”二字。
海尔公司于2002年10月27日购买该款手机的价格为人民币2660元,厦新公司网站在2003年2月10日关于该款手机的参考价格为2080元。厦新公司网站中记载该公司生产的手机型号共有十一种。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运行司的《电子信息产业重点产品产销情况》表明厦新公司GSM手机2002年8月一11月的产量分别为:74.06万台,103.52万台,136.99万台,168.75万台:销售量分别为72.69万台,105.14万台,133.09万台,159.22万台。海尔公司认为两被告使用“游龙”的行为侵犯其商标权并向法院提出了诉讼,为此,海尔公司共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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