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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海尔公司诉称:.信息编号:10688 查看次数:1534 发布时间:2011/5/30 9:35:30 最后更新时间:2011/5/30 9:35:30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原告诉称
原告海尔公司诉称:原告拥有的“游龙”商标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在商品和服务类别第9类核准注册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1405550,核定使用商品:计算机、软盘、计算器、光盘(音像)、计算机周边设备、传真机、电话机、电视机、电视摄像机、照相机(摄影);注册有限期限分别为:2000年6月7日一2010年6月6日。原告发现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手机产品及宣传中使用了原告的“游龙”注册商标。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责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待售产品上使用的侵权标识,收回市场上的侵权产品,并销毁制造侵权标识的模具等器具。(2)两被告停止销售侵权产品。(3)两被告在全国发行的主要报纸上及相关网站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4)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5)两被告承担原告为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6)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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