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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核准该商标使用商品为第9类


信息编号:10687 查看次数:1529
发布时间:2011/5/30 9:34:21 最后更新时间:2011/5/30 9:34:21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案由概述】

      2000年海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海尔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文字商标“游龙”。商标局核准该商标使用商品为第9类,核准使用的商品具体包括“计算机,软盘,计算器,光盘(音像),计算机周边设备,传真机,电话机,电视机,电视摄像机,照相机(摄影)”。2002年9月,厦门厦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新公司)生产的一款名为“厦新游龙A6”的手机进人市场销售,该手机的外包装盒及三包凭证上的明显位置上均有“厦新游龙A6”字样。海尔公司认为两被告使用“游龙”的行为侵犯其商标权向法院提出了诉讼。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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