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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信息编号:10681 查看次数:1357 发布时间:2011/5/27 10:03:21 最后更新时间:2011/5/27 10:03:21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一审案件事实及证据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原告于1999年11月28日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获得在第十九类油毡商品上使用“石林”牌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有效期限为1999年11月28日~2009年11月27日止。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油毡商品的包装纸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图案相近似的商标。另外,云南省五金矿产化工进出口公司于1993年3月1日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续展获得在第十九类石膏粉商品上使用“石林”牌注册商际的专用权,有效期限为1993年3月1日一2003年2月28日止。云南五矿公司于1991年许可昆明建筑材料厂在石膏粉和油毡商品上使用其公司享有的“石林”牌注册商标。昆明建筑材料厂曾向国家商标局就第十九类油毡商品上使用“石林”商标申请过注册;但被国家商标局于1996年3月15日以其申请的商标与云南五矿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石林”商标相同为由,驳回了申请。昆明建筑材料厂已于1997年8月20日经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由被告于1997年7月31日通过招标购买了昆明建筑材料厂的破产财产。云南五矿公司在2000年5月19日进行注册商标验证时所填载的登记表中仍然载明被许可人是昆明建筑材料厂,许可使用的商品是石膏粉和油毡,并经云南省工商局验证合格。被告从1999午12月29日一2000年4月22日,共销售标有“石林”商标的油毡11254卷,销售金额为441307.40元,现被告库存已包装未销售的油毡4300卷,被告认可每卷油毡的售价为36元。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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