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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佛山大陆制罐有限公司


信息编号:10668 查看次数:1675
发布时间:2011/5/26 9:40:07 最后更新时间:2011/5/26 9:40:07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被告佛山大陆制罐有限公司(下称佛山制罐公司)辩称:其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金属包装制品及其商标印刷、产品内外销售,其有权从事在经营范围以内的经销活动;其在为被告三水宏洋公司制罐前后,均有被告三水宏洋公司的营业执照、三水市工商局同意被告三水宏洋公司印制“鲜澳士”商标的材料、被告三水宏洋公司的制罐委托书、国家工商局受理“鲜澳士”商标注册的申请书、被告三水宏洋公司提供的“鲜澳士”样图,并立下由被告三水宏洋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如“鲜澳士”商标侵权,则由被告三水宏洋公司负责,被告佛山制罐公司不负法律责任的文件。因此,被告佛山制罐公司为被告三水宏洋公司生产“鲜澳士”商标的易拉罐手续完善、合法。而且,被告三水宏洋公司“鲜澳士”商标的饮料到目前为止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侵权商品,佛山制罐公司也不清楚被告三水宏洋公司在生产“鲜澳士”饮料过程中是否有违法行为。综上,原告诉被告佛山制罐公司商标侵权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广东强力啤酒厂(下称强力啤酒厂)辩称:我方与三水宏洋公司有委托书,手续合法,不构成侵权。

      一审案件事实及证据

      综合分析证据及庭审、调查笔录,一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如下:

      美国新奇士种植者公司经申请在1984年9月30日获得中国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子“SUNKIST”牌文字商标,1994年9月30日获准续展,文字为“SUN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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