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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信息编号:10666 查看次数:1649 发布时间:2011/5/26 9:37:59 最后更新时间:2011/5/26 9:37:59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请求判令各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SUNKIST”“新奇士”和“Sunkist及图”等注册商标专有使用权的行为;判令被告三水市宏洋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收回已售出的侵权商品;判令各被告在法院的监督之下销毁尚未使用的侵权标识,消除现存侵权商品及其包装物上的侵权标识,销毁直接用于侵权的模具、印版;判令各被告公开在《羊城晚报》、《信息时报》上向原告赔礼道,并以书面形式保证今后不再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判令各被告赔偿因商标侵权行为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75万元;判令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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