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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州屈臣氏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诉称


信息编号:10665 查看次数:1773
发布时间:2011/5/26 9:37:03 最后更新时间:2011/5/26 9:37:03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原告诉称

      原告广州屈臣氏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诉称:比较见诸于被告三水市宏洋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商品上的“鲜澳士”商标与原告享有专有使用权的“新奇士”商标,两者的第一个字发音相近且最后一个字完全相同;比较见诸于侵权商品上的“Sianaosi”一词与原告享有专有使用权的“SUNKIST”商标,两者在视觉效果上非常相近。因此,被告三水市宏洋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所称“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侵权行为。再比较见诸于侵权商品上的“Sianaosi+图形(指定颜色)”装潢与原告享有专有使用权的“Sunkist+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两者均以橙色为背景,在橙色背景下均有一个不规则的淡黄色圆圈,在淡黄色圆圈中均含一个橙子的图形;在橙子图形的边缘均有绿色的叶子,在贯穿橙子图形的位置均有蓝色的文字且该蓝色的文字的第一个字母均为大写的“S”。因此,被告三水市宏洋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的行为同时构成(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项所称“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侵权行为。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批复指出被告三水市宏洋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橙汁饮料上使用的“Sianaosi,BaiNianHao”及图形,与美国新奇士种植者公司“Sunkist+图形(指定颜色)”注册商标近似。再查,侵权商品系由被告佛山大陆制罐有限公司负责制罐,被告广东强力啤酒厂负责罐装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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