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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案件事实及证据.信息编号:10647 查看次数:1621 发布时间:2011/5/24 10:19:57 最后更新时间:2011/5/24 10:19:57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被告辩称
被告叶飞仕辩称:在原告合伙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从未把“宫花”商标专用权作价入股或转让,合伙关系解散后,被告仍享有“宫花”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原告擅自使用其名称权并进行注册,1996年12月,被告以福建省长乐县榕华提花织造厂名义报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准予宫花商标转让注册,并经核准转让,根本不存在侵权问题。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事实及证据 一审法院——福建福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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