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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福建省长乐市榕华提花织造厂诉称


信息编号:10646 查看次数:1619
发布时间:2011/5/24 10:18:50 最后更新时间:2011/5/24 10:18:50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原告诉称

      原告福建省长乐市榕华提花织造厂诉称:原告在经营期间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宫花”,注册有效期1991年2月28日~2001年2月27日,注册号为544848,注册人为福建省长乐市榕华提花织造厂,自1991年注册以来,原告一直使用在自己加工生产经营的纺织系列产品中,从未将该注册商标许可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也未同意转让。1993年12月4日,原告与被告终止合伙关系,原告以65万元购买福建省长乐县榕华提花织造厂全部设备、财产。1996年10月,被告用原告作废的旧印章,假借原告名义骗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补发商标注册证,而且还擅自将原告注册商标非法转让给广州市宫花纺织有限公司,给原告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公开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报刊或杂志上赔礼道歉。(2)无条件地协助原告办理商标变更注册登记手续,并承担变更登记的全部费用。(3)保证不再非法转让商标。(4)赔偿原告因此而受到的经济损失50万元人民币。(5)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诉讼活动费。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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