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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书适用法律不当。信息编号:10640 查看次数:1521 发布时间:2011/5/23 9:28:58 最后更新时间:2011/5/23 9:28:58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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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裁定书适用法律不当。认定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者近似,应严格依照我国商标法规定的标准进行商标比对,而不应适用其他法律。裁定书以所谓龙霸公司的产品包装装潢与帝王公司的产品包装装潢近似、龙霸公司的企业宣传用语容易使消费者误认等理由,认定“统士Morale”商标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发生混淆,不应予核准注册,是适用法律错误。(3)帝王公司企图垄断所有“统”字系列文字商标的做法,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经过多年经营,龙霸公司在全国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声誉。一旦不分字体、颜色一概禁止龙霸公司使用“统士Morale”商标,必将给龙霸公司带来灭顶之灾,同时也不利于国内整个润滑油生产行业的发展和繁荣。综上,龙霸公司请求法院判决撤销[2003]第0262号裁定。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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