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泰律师事务所 >> 临时存放 >> 大杂烩 |
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信息编号:10604 查看次数:1440 发布时间:2011/5/20 9:35:17 最后更新时间:2011/5/20 9:35:17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二中民初字第206号生效民事判决中认定,被告承认其2002年销售强化木地板商品14329.66平方米,该商品每平方米的纯利润为12.35元。原告承认在2002年销售强化木地板的总量为7885平方米,销售利润为负数。在本案中原告还提交了多份车票、发票等证据材料以证明其为本案诉讼支出了约1000元费用。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 ·广告宣传材料;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 ·车票、发票; ·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送交的材料并盖有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商评案收讫”章; ·当事人陈述; ·庭审笔录。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我要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会员评论 |
|
该用户最近发布的5条信息 |
2013/8/22 11:17:39 劳动合同法与现行法律政策中的条款冲突怎么办 |
2013/8/22 11:16:54 劳动合同法出台的两大目的是什么 |
2013/8/22 11:15:52 劳动合同法会增加企业成本吗 |
2013/8/22 11:14:40 劳动关系跨越新旧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
2013/8/22 11:13:37 明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单位不续要给劳动者补偿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