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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信息编号:10604 查看次数:1440
发布时间:2011/5/20 9:35:17 最后更新时间:2011/5/20 9:35:17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二中民初字第206号生效民事判决中认定,被告承认其2002年销售强化木地板商品14329.66平方米,该商品每平方米的纯利润为12.35元。原告承认在2002年销售强化木地板的总量为7885平方米,销售利润为负数。在本案中原告还提交了多份车票、发票等证据材料以证明其为本案诉讼支出了约1000元费用。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

      ·广告宣传材料;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

      ·车票、发票;

      ·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送交的材料并盖有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商评案收讫”章;

      ·当事人陈述;

      ·庭审笔录。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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