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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案件事实及证据.


信息编号:10600 查看次数:1550
发布时间:2011/5/20 9:32:48 最后更新时间:2011/5/20 9:32:48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一审案件事实及证据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原告曾在1999年与被告共同销售过名称为“欧陆地板”的强化木地板。2000年9月,双方终止合作。之后,原告在销售强化木地板时改用“欧陆科诺”作为产品名称,在其广告宣传材料及包装上一直使用“EURO 2000”文字加7颗红色五角星组成的“一”链条图形作为标记。2002年1月28日,原告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一图文组合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704781号。该商标的形式为在英文字母“EURO”中穿插了一条由6颗五角星组成的“U”形链条。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木)地板、铺地木材条、胶合板等。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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