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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西海昌盛公司辩称:


信息编号:10599 查看次数:1509
发布时间:2011/5/20 9:31:44 最后更新时间:2011/5/20 9:31:44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被告辩称

      被告西海昌盛公司辩称:我公司自1999年以前,即已使用“EURO GREENFLOOR”文字加七颗星图形的标记销售强化木地板。并于2000年8月21日,就上述标记向国家商标局提起注册商标的申请,但因故被驳回。因此,我公司便将七颗星的图形注册为了商标。原告在我公司注册商标后恶意模仿我公司使用的标记,抢注了第1704781号商标。而且原告从未使用过自己注册的该商标,一直使用与我公司相同的商标,其行为已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构成侵犯我公司商标权,现我公司已向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原告商标的申请,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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