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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润通公司诉称:


信息编号:10598 查看次数:1575
发布时间:2011/5/20 9:30:50 最后更新时间:2011/5/20 9:30:50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原告诉称

      原告润通公司诉称:2002年1月28日,我公司经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商标号为第1704781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9类:木地板等。该商标的形式为“EUR0”文字加六颗星的图形。被告在我公司注册上述商标后,未经许可一直在商品及宣传材料上使用“EURO”一词作为其商标,已构成对原告商标的侵害,并因此获利达17万余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76971.3元;(3)承担调查取证费1000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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