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泰律师事务所 >> 临时存放 >> 大杂烩
 

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


信息编号:10576 查看次数:1659
发布时间:2011/5/19 9:20:47 最后更新时间:2011/5/19 9:20:47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一审案件事实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

      1.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

      (1)原告于1994年11月21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甑流”商标,该商标为草书“甑流”二字,注册证号为第715810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注册有效期至2004年11月20日。

      (2)2002年被告开始在其产品瓶贴上使用“北京甑馏”四个方形字作为产品名称。原告称其“甑”字读音同“赠”字,被告称其“甑”字读音同“静”字,是方言叫俗所致。

      (3)以“甑”为酿酒器具古已有之,且“甑”为蒸馏之具。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第715810号商标注册证书、(2002)京证经字第06667号购买被告“北京甑馏”酒公证书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为证。法院予以确认。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我要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会员评论
      评论载入中...
    该用户最近发布的5条信息
    2013/8/22 11:17:39 劳动合同法与现行法律政策中的条款冲突怎么办
    2013/8/22 11:16:54 劳动合同法出台的两大目的是什么
    2013/8/22 11:15:52 劳动合同法会增加企业成本吗
    2013/8/22 11:14:40 劳动关系跨越新旧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2013/8/22 11:13:37 明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单位不续要给劳动者补偿吗
    最新发布的信息 More>>
    法律工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新三板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

    首都律师 北京市司法局

    个税精灵 五险一金计算器

    税后工资计算器

                             >>>更多

    来访路线
    来访路线:      点击查看
    总部地址:北北京朝阳区四惠京通大厦南门b2区2层106室
    © 2005-2022 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3033005号-4 律师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