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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充制冷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信息编号:10563 查看次数:1634 发布时间:2011/5/18 9:49:41 最后更新时间:2011/5/18 9:49:41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另查,2000年9月由国家商标局发布的2000年第34期商标公告载明的2000年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公告有如下记载:注册号为223984号的商标许可人为美国NCR公司,被许可人为本案被告,许可使用商品为自动柜员机,许可使用的期限为1997年9月30日~2027年9月30日。
原告南充制冷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商标注册证(第839877号,核定服务项目第37类),用于证明原告享有对NCR及图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1998年6月19日四川省商标事务所出具的商标查询告知单,用于证明NCR商标的查询结果; ·被告在其生产的自动提款机(ATM机)上使用NCR字母的照片4张,用于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 ·被告在其工厂内的建筑物上使用NCR字母的照片8张,证明目的同证据3; ·2000年11月20日《成都商报》上刊登的被告使用NCR字母的招聘广告,证明目的同证据3。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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