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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经营部提出如下意见


信息编号:10556 查看次数:1727
发布时间:2011/5/17 13:54:22 最后更新时间:2011/5/17 13:54:22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针对上诉人的上诉,商标评审委员会答辩如下:(1)上诉人一审提供的越南地图及越南长春知识产权代理咨询公司出具的说明未经认证,没有效力。(2)虽然“红河”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但按中国文字的构词习惯及其字面含义已经能够使一般消费者首先理解为是一条河流的名称,且“红河”确为自然地理中已经存在的名称,综合考虑,“红河”文字已经具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3)开远市工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对于红河文字本身是否具有可注册性无证明力。综上,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

      红河经营部提出如下意见:(1)“红河”在其字义构成和公众的理解上是一条河流的名称,且是地理上已经存在的一条河流的称谓,具有商标法规定的其他含义。且在公众意识中,“红河”作为河流称谓的知名度远远超过其作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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