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泰律师事务所 >> 临时存放 >> 大杂烩
 

不具有法律效力,不予采信”不当


信息编号:10555 查看次数:1742
发布时间:2011/5/17 13:53:26 最后更新时间:2011/5/17 13:53:26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02]第17号《关于第1022719号“红河”商标争议裁定书》

      二审诉辩观点

      红河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并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主要理由是:(1)一审错误认定“红河”具有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且该含义符合商标法规定之要求。商标法中关于地名“有其他含义”应理解为为公众所熟知,且公众不因名称相同而将地名与商标混淆。(2)一审认定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非法律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不予采信”不当。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我要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会员评论
      评论载入中...
    该用户最近发布的5条信息
    2013/8/22 11:17:39 劳动合同法与现行法律政策中的条款冲突怎么办
    2013/8/22 11:16:54 劳动合同法出台的两大目的是什么
    2013/8/22 11:15:52 劳动合同法会增加企业成本吗
    2013/8/22 11:14:40 劳动关系跨越新旧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2013/8/22 11:13:37 明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单位不续要给劳动者补偿吗
    最新发布的信息 More>>
    法律工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新三板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

    首都律师 北京市司法局

    个税精灵 五险一金计算器

    税后工资计算器

                             >>>更多

    来访路线
    来访路线:      点击查看
    总部地址:北北京朝阳区四惠京通大厦南门b2区2层106室
    © 2005-2022 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3033005号-4 律师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