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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法律效力,不予采信”不当


信息编号:10555 查看次数:1759
发布时间:2011/5/17 13:53:26 最后更新时间:2011/5/17 13:53:26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02]第17号《关于第1022719号“红河”商标争议裁定书》

      二审诉辩观点

      红河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并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主要理由是:(1)一审错误认定“红河”具有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且该含义符合商标法规定之要求。商标法中关于地名“有其他含义”应理解为为公众所熟知,且公众不因名称相同而将地名与商标混淆。(2)一审认定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非法律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不予采信”不当。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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