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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信息编号:10553 查看次数:1594 发布时间:2011/5/17 13:51:21 最后更新时间:2011/5/17 13:51:21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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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红河”虽然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但按其字面含义和构词习惯已经能够使人理解为是一条河流的名称,且确为自然地理中已存在的河流名称,具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据此,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对‘红河’商标所提撤销理由不成立,维持该注册商标”的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依据了如下证据,即1979年版、1988年第9次印刷,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的《辞海》,其中第1147页对“红河”的解释:“县名。在云南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西南部,……也叫滔江。源出中国云南省西部,在中国境内名元江,经河口以南进入越南,称红河。……”;2002年5月第2版,天津第13次印刷,中国地图出版社编制出版的《世界地图册》第12页和2002年5月第1版,北京第1次印刷,中国地图出版社编制出版的《中国地图册》第72页,其中均标注在越南境内有名为“红河”的河流。红河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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