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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信息编号:10507 查看次数:1585
发布时间:2011/5/11 9:04:29 最后更新时间:2011/5/11 9:04:29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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