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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假冒商标的违法活动


信息编号:10503 查看次数:1561
发布时间:2011/5/10 9:51:17 最后更新时间:2011/5/10 9:51:17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对于已注册的商标,是可以在使用中注明的,办法就是有权标明其为已“注册商标”,或者是加上一个注册标记,比如现在通用的注册标记为⑧或者@。这项标明注册标记的权利属于商标注册人,其他人是无权使用这种注册标记的,更不允许使用这种方式冒充注册商标,从事假冒商标的违法活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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