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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注册商标应当有显著性


信息编号:10501 查看次数:1720
发布时间:2011/5/10 9:49:35 最后更新时间:2011/5/10 9:49:35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解释】本条是关于注册商标应当有显著性,不得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的规定,对于注册商标的标明也做出了规定。
      商标的基本特征是它的区别性,人们借助商标识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这就要求商标是能够适应这种功能的。注册商标是经过核准注册后的商标,具有商标专用权,这种权利与他人的权利也应当是便于识别的。根据这些基本的要求,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这是申请注册商标的必要条件,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就是要求商标在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时,能让消费者明显地辨别出这些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来源,而不是有其他的意义,更不是一种反映其他内容的标志。商标具有显著特征,还意味着这一个商标不能与他人的商标相同,或者是与他人的商标近似。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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