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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应当有显著性,不得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信息编号:10500 查看次数:1654 发布时间:2011/5/10 9:48:28 最后更新时间:2011/5/10 9:48:28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商标法解释:第九条【注册商标应当有显著性,不得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
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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