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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法的本条规定中信息编号:10483 查看次数:1586 发布时间:2011/5/9 9:44:00 最后更新时间:2011/5/9 9:44:00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在商标法的本条规定中,将商标的构成确定为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这里涉及的问题是,商标作为有区别性的可视性标志,它是如何构成的,具有什么样的表现形式。下面作一些介绍分析: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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